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、语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、语委:
2006年8月,教育部、国家语委发布了《汉字应用水平等级及测试大纲》。2015年,教育部、国家语委根据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和测试试点工作情况,对此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。现将修订后的《汉字应用水平等级及测试大纲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2006年发布的原规范同时废止。
附件:《汉字应用水平等级及测试大纲》(2016年修订)
教育部 国家语委
2016年1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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